长春市体育局职能
一、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、政策,落实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和《奥运争光计划纲要》;研究起草和拟定全市体育工作的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并组织实施。
二、推动全市体育制度改革;制定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三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,指导并开展全市群众性体育活动,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,开展国民体质监测。
四、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,研究和平衡全市性体育竞赛、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;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。
五、指导、协调直属单位承办国际、国内各项体育竞赛,组织全市综合性体育竞赛;筹备组织参加全国城市运动会。
六、贯彻执行有关涉外工作方针、政策,开展与国际、港澳台地区的体育交流与合作。
七、研究拟定体育教育规划,组织和指导体育科研工作,加强体育职工队伍思想工作,培养体育干部和专业人才,指导社会团体的体育工作。
八、研究制定全市体育产业开发规划,发展体育市场;制定全市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。
九、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计划财务、劳动工资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。
十、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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